启用了24年之久的“暂住证”,在深圳将成为历史名词。为保障下月在全市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决定,作为暂住证制度法律依据的《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废止。这意味着,深圳将正式和暂住证说“拜拜”。
暂住证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深圳在1984年便采用暂住证,1995年9月,《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公布实施,这一制度在法律上有了依据。该《条例》规定,暂住人员在特区居留两个月以上的应当申办暂住证,暂住证分为两种,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非从事劳务的暂住人员申办非劳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持暂住证的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限内可以在特区居留,可以凭证进出特区。
市政府在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废止该《条例》的说明中指出,《条例》实施以来对我市外来人口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暂住证作为外来人口管理的载体,已经不能满足目前的实际需要。
据了解,这种“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暂住证在使用上存在三大“旧”:从人口管理层面看,暂住证存在信息量少、功能单一、个人记录连续性差、资料变动不及时等问题,已经不能准确、及时地反映外来人口在深的基本情况,难以实现动态管理的目标;从人口流动的导向作用看,暂住证缺乏对外来人口的合理引导,难以对外来人口盲目流动产生制约;从使用功能看,暂住证本身的信息不够全面、准确,使用功能和实用价值不断弱化,办证率急剧萎缩,一度降至50%以下。
另一方面,办证率的萎缩也折射出暂住证近乎失效的现实,特别是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人口管理的收容遣送制度被取消,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暂住证对暂住人口也几乎就失去了制约力。即使不办暂住证,暂住人员也不会受到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暂住证作为社会统计、规划和管理之人口学依据的功能已丧失殆尽。
热点问答:
问:居住证与暂住证有何区分?
答:居住证和暂住证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管理手段不同。暂住证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而居住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体现了动态管理功能。
二是信息含量不同。暂住证信息含量较低、信息更新滞后,使用的形式比较单一。而居住证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的技术,在居住证中依法采集居住证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和就业、社保等个人信息,提升了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是管理理念不同。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与户籍人员区别管理的痕迹比较明显。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深圳、同为深圳居民的特性。
四是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