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深圳暂行办法
本地宝 2008/07/22标签:

下月起实施,救助基金最高垫付抢救费4万元

记者从最新一期深圳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肇事逃逸受害人的抢救和丧葬费用可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垫付的抢救费用最高不超过4万元,丧葬费用按省内规定标准。

暂行办法规定:在深圳市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受害人和加害人无力承担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1、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的;2、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受害人伤亡的抢救费用或者丧葬费用;3、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4、其他无法获得交强险赔偿的情形。

救助基金垫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方追偿。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追偿。据了解,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深圳市年度交强险保险费的2%提取的资金;依法追偿的垫付资金;社会捐赠;救助基金孳息;财政补贴;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