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的,除按照规定垫付欠薪,劳动部门还将对其处以欠薪垫付数额25%的罚款,并公布其姓名、通知相关机构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这是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修订)》,对恶意欠薪者作出的处罚规定。
企业欠薪保障费统一为400元
据了解,我市欠薪保障制度实行社会共济和有限垫付的原则,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工会、商会、用人单位代表等方面代表组成;欠薪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欠薪保障费、财政补贴、欠薪保障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赠。
针对原条例规定特区内外按不同的标准收取欠薪保障费用,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400元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调整后的标准较前降低,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条例还改变了欠薪保障费由工商部门在企业登记或者年检时负责收取的做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征。
欠薪超6个月按6个月垫付
根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欠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员工可以向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欠薪垫付申请: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二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隐匿或者逃逸。而下列人员的欠薪垫付申请则不予受理:一是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是前项人员的近亲属;三是拥有欠薪单位股份且股本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人员;四是欠薪前3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人员;五是累计欠薪数额不足200元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