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深圳近日出台规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而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据了解,购房者在5年内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经适房。
今后,在深圳由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由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则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而在出售后五年内,购房者均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这是刚刚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所做的规定。《办法》自今天颁布后便开始实施。
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深圳市国土部门介绍,这三部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圳构筑起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着手建立完善的动态信息管理系统
根据今年初深圳6006套保障房住房的申请、初审等工作下放到社区基层的经验,新办法规定,今后由街道办和社区工作站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初审过后,将申请人的信息公示,如有人对公示情况提出异议,则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则将负责第二次、第三次审核,在审核中,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部门也将形成合力,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成员、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士将进行轮候登记。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还将逐步建立起各类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发布系统,并对已租(售)的保障性住房资料进行备案管理,定期核查。一旦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将立即将其清除。
出售经济适用房要缴土地收益款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筹集,办法中明确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产权均在政府手中,相比较而言,面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房的后续监管更受关注。《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五年内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赠与、抵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如被发现已购买其他住房、全部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深圳等情况的,也须退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时,其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原产权单位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实现经济适用住房的闭路循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