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只卖给业主
  2007/11/23标签:
今后一套房只能买一个车位,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要,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昨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称,新规定将有效抑制车位投资和炒作。
  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
  根据《物权法》精神,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和市交委牵头拟订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
  《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所有权人的需要,不得向本项目房屋所有权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出租房屋时,所拥有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记者点评:业内人士对上述条款表示欢迎,但也担心限制小区以外的人购买车位的操作问题。一位物管经理昨日向记者表示,由于存在价差,其小区70%以上的车位都被周边楼盘的人买走。“如果业主不愿优先购买车位,也很难限制外人来买。”
  楼盘车位车库不得预售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由于商品房预售时,购房业主还暂未入住,为保证业主的权益、减少纠纷,不再对此类车位核准预售。因此,《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不再核准预售。
  虽然车位、车库不能进行预售,但在商品房申请预售时,开发商必须将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相关信息,填报完整的楼盘明细表和项目概况,并在“阳光家缘”网站公示。《规定》还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或者出租。
  一套房业主只能买一个车位
  按照《规定》,开发商出售一套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屋,只能向该房屋购买人出售、出租或者赠与本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个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违反该条款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车位的房地产产权登记。
  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人昨日表示,在车位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想买多个车位的人只能多买房,这将有效抑制车位投资和炒作。
  记者点评:如何确定一套房对应的是一个车位?《规定》要求,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上,要注记权属人已购本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号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出售出租方案需公示30日
  《规定》明确,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车位、车库的,应当将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30日,并将方案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按要求报送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方案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控账号销户手续。与此同时,销售和出租车位的方案将在阳光家缘网站和小区公告栏书面公示。
  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停车
  按照《规定》,如果开发商已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出售2个(含2个)以上车位给同一套房屋所有权人,但未办理买卖合同登记的,由开发商与购买人双方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合同,或持法院判决、裁定或裁决生效的法律文书撤销合同。
  由此导致不能办理车位、车库房地产权证,造成购买人损失的,由开发商赔偿其相应的损失。造成严重影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暂缓发放该开发商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规定》要求,开发商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记者点评:目前大部分小区都面临车位紧张的情况,即使不卖给外人也可能无法满足全部业主需要。对此,《规定》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只是提出了一个建议,项目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业主需要的,鼓励开发商根据开发项目的建设规模,提供部分机动的车位供临时停放车辆使用。
  如果业主已经买了多个车位也不用担心无法办产权证,因为《规定》最后一条明确,之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车位、车库已核准预售的和已确认权属的,不受本规定约束。
  ◎链接
  《物权法》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贴士
  公示时间:2007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通讯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sjsx@laho.gov.cn
  电话:83367005,83196646(市国土房管局)83125830(市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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