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和非机动车在道路上闯红灯。根据交通法第76条草案的规定,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撞了人,赔付金额将会比以前大大降低。本报记者李晶川文/图
道交法修正草案引争议
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支持者:确定赔偿比例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反对者:这样规定会助长司机野蛮驾驶的恶习
家住南山区的市民曹女士半年来一直高兴不起来:今年5月的一天晚上,她在小区外面散步时,被一辆小车从后面撞倒。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当即驾车逃逸,而曹女士也没能看清车辆的牌照。伤愈后,曹女士上网搜寻有关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理方法,结果发现:自从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全国的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件呈现大幅上升趋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同时,交强险的赔付额又只有可怜的几万元,司机撞人后担心承担不起巨额的赔偿金,自然就选择逃逸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内容披露后,诸多争议依然存在。不过,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至少有一点成为了大家的共识:如果机动车驾驶员在无责的情况下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赔偿不超过10%的话,至少可以大大降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率。
现状:一部法18个实施细则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10月28日通过,并于次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但由于社会各界对该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一直存在不同理解,争论不断,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对类似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据了解,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事故处理上规定过于笼统,三年多来,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作了不同的具体规定。比如,广东、浙江、湖南、四川、陕西等地规定,要按不同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
(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发现,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广东制订的条例最接近这次第76条的修改草案。
而北京、山西等地则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至今没有规定最低比例。
有专家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了机动车一方按照过错推定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体现了侧重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立法政策。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者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何做到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原来的规定不够具体。实践中,不少地方性立法对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做了规定,结果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比例标准的不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