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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穷人住房的措施怎么确保落实


  新华社8月13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了社会极大反响。毫无疑问,《意见》的出台,充分表明政府不回避住房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勇于履行自身职责,朝着城市住房“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的改革目标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百姓有理由对政府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寄予希望。
  然而,也有一部分人为能否准确、全面的落实好《意见》而担忧:地方政府在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积极性、主动性能否调动起来;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对象确定能否做到公平、公正,怎样保证不被一些人钻空子;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上的土地、税收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如何保证不被个别管理者和开发企业内外勾结挪做它用。笔者认为,这些担心绝非杞人忧天。
  在面积上,《意见》指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重申了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新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的规定,主动权在各级政府,应该能够很好落实。但是,也不排除出现变通和向上线靠拢的情况,甚至压根儿就不认真执行。90平方米的房子占开发总量70%的规定,执行一两年来效果不尽如人意,这次《意见》重申这项规定是必要的,但落实起来是否会重蹈过去覆辙呢?人们心里没底。
  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上,《意见》给出了三个渠道,即: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落实的难度在于第一、三条,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一定要有硬约束措施。考虑到近年来审计机关暴露出来的有关预算执行的种种问题,指望预算保证谈何容易。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这无疑剜去了地方政府身上的一块肉,没有过硬的监督机制,可能无法保证。
  在土地供应上,《意见》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如果这个70%能够落实,那么,就真正发挥了土地在调控住房供应结构中的作用,就真正抓住了住房结构调整的牛鼻子。道理虽不错,但这两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主要阻力恰恰也在这里。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地方政府以及开发商是否会自觉执行还是百般对抗这一规定,有待严密观察。
  在几个时间点上,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这几个时间点非常关键,关系到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解决的进度,廉租住房制度覆盖的程度,有些时间要求还相当紧迫。如果没有严格的问责和追责措施,不下死命令,按时、按量、保质地完成任务就很可能是一句空话。
  实事求是地说,这几年房地产调控结果确实不尽如人意,百姓意见不小,政府的公信力也因此受到一定损害。中央这次下了大决心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纲领性的《意见》已经有了,只要各级政府按照中央精神不打折扣地贯彻落实,上下齐心,勇克难关,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就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