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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立法难遏天价公路的“收费瘾”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最近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规定收费公路收费期满应拆除收费设施停止收费,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从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应当全部用于偿还贷款,不得挪作他用。(见7月29日新华社)
  众所周知,公路以“收费还贷”的借口收费已收上了瘾,许多公路的收费早超过当年贷款的10倍,甚至有公路盈余已近6亿元,但仍在收费;许多公路收费早已到期,政府一个文件就能让收费站“超期服役”;不少公路的收费都被用于职工奖金福利,如此收费自肥下,有的公路得收756年才能还完贷;北京更有一家公路公司公开宣称,他们就是再收费一百年也合法!然而,这个新规能承载公众的期待吗?在“有立法无法治”的中国现实下,这个立法能遏制住天价公路的收费瘾吗?如果有人可以继续骑在法律脖子上,法律经常被架空和“合法”践踏,那么依据着某个新法兴奋地期待新的规定能杜绝某种行为,就显得非常天真和幼稚了。
  一旦发生某种问题时,人们总喜欢把问题归咎于法律出现了漏洞,给人留下了可钻之空,要修改条款增加约束完善法律云云。可在遏制公路超期收费问题上,我们的法律其实非常完善毫无漏洞:既然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府、建筑商和银行之间必然签有多少年还清贷款、终止收费的合同,如果在还清贷款后继续收费,就是违反了合同法;然后是《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这两个全国性法规都早已明确规定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北京市公路条例》不过仅是重申上位法的条文;再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公路收费行为和收费调整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价格法》执行,公众有权知晓公路的还贷情况。
  这么多法律,哪怕其中只有一部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甚至只有一个条款落到实处,公路收费都不至于失控到当下的地步。
  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守法,每个人都在法律的治理之下,特别是执法的政府权力——如果有人能超越法律,特别是政府权力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就毫无法治可言了。在公路收费期限上,虽然许多法律都早规定了“收费期满必须终止收费”,可这种硬规定很容易通过官商勾结将“政府收费还贷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而打破,使所谓“还贷期限”变成一种可捏可揉的面团,比如北京机场高速明明是1993年建成并收费,如今其30年收费期的起算点却莫名其妙地变成了1997年!